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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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


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

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

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务院从1985年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这一体制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调动了地方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稳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88年到1990年期间,在原定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包干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全国3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广州、西安两市财政关系仍分别与广东、陕西两省联系外,对其余37个地区分别实行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
(一)“收入递增包干”办法。这种办法是:以1987年决算收入和地方应得的支出财力为基数,参照各地近几年的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地方收入递增率(环比)和留成、上解比例。在递增率以内的收入,按确定的留成、上解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超过递增率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收入达不到递增率,影响上解中央的部分,由地方用自有财力补足。实行这种办法的地区有10个,即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不包括沈阳市和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江苏省、浙江省(不包括宁波市)、宁波市、河南省和重庆市。
(二)“总额分成”办法。这种办法是:根据前两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核定收支基数,以地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确定地方的留成和上解中央比例。实行这个办法的有3个地区,即:天津市、山西省和安徽省。
(三)“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这种办法是:在上述“总额分成”办法的基础上,收入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另加分成比例,即每年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的部分,除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外,另加增长分成比例。实行这个办法的有3个地区,即:大连市、青岛市和武汉市。
(四)“上解额递增包干”办法。这种办法是:以1987年上解中央的收入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上交。实行这个办法的有2个地区,即广东省和湖南省。
(五)“定额上解”办法。这种办法是:按原来核实收支基数,收大于支的部分,确定固定的上解数额。实行这个办法的有3个地区,即:上海市、山东省和黑龙江省。
(六)“定额补助”办法。这种办法是:按原来核定的收支基数,支大于收的部分,实行固定数额补助。实行这种办法的有16个地区,即:吉林省、江西省、甘肃省、陕西省、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和海南省。湖北省、四川省划出武汉、重庆两市后,由上解省变为补助省,其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分别由武汉市、重庆市从其收入中上交本省一部分,作为中央对地方的补助。
上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包干基数中,都不包括中央对地方的各种专项补助款,这部分资金在每年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专款的用途和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二、财政包干办法确定之后,各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努力发展经济,挖掘潜力,开辟财源,增加收入,壮大地方的财力。同时,要厉行节约,压缩支出,保证收支平衡。目前收入下降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变。各地都不得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挖中央财政的收入。要认真按照包干办法办事,包盈和包亏都由地方自行负责。地方在预算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除特大自然灾害可由中央适当补助外,都应由地方自己解决。
三、要认真执行现行的预决算制度。实行财政包干办法以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和收支项目的规定,不得任意采取减收增支措施、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在财政包干办法执行过程中,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可在年终由中央与地方单独进行财务结算,一般不调整地方收入留成或上解比例。国家实施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引起财政收支的变动,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调整地方收入留成、上解比例及补助数额。中央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同意,都不得对地方自行下达减收增支措施。
四、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各地实行财政包干办法以后,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财政、财务制度。凡应当征收的税款要按时、足额收上来,不能违反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减税免税;不能把预算内的收入转移到预算外,或者私设“小金库”;各项开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不能违反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所有收支都要按规定如实反映,不得打“埋伏”报假帐。凡是违反财政纪律或弄虚作假的,审计部门要认真检查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展经济,管好财政。要进一步加强全局观点。体谅中央的困难,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要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财政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严肃财经纪律。各级人民政府要带头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不得越权行事,自作主张,影响全局,更不得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去指使财政部门违反国家规定处理财政问题。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的精神和当地的情况,自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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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等


发改工业[2006]1084号

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质监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监管局,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有关部署,现将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钢铁工业产能过剩的严峻形势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原材料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钢铁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和消费国,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值得注意的是,钢铁工业在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受体制和机制不完善的影响,粗放型特征非常明显,近两年来,盲目投资问题尤其突出。为加强对钢铁等行业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及时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发改委、国土、金融、环保、质检等各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调控措施,控制土地、金融两个闸门效果开始显现;经国务院审议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具体明确了钢铁工业结构调整任务和方向。总体上看,这一轮宏观调控对抑制钢铁工业盲目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投资增长幅度明显回落。钢铁工业投资由2003年增长92.6%回落到2005年27.5%,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7.2%的幅度基本持平;二是钢材需求过快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钢材表观消费量增幅由2003年的28%回落到2005年的22%;三是产品结构不断改善。2005年钢材板带比已达38.56%,比2003年提高4.56个百分点;四是企业兼并重组加快。鞍钢与本钢,武钢与鄂钢,唐钢与宣钢、承钢等企业联合标志着我国钢铁工业重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五是淘汰落后产能初见端倪。受去年下半年大部分钢材价格跌破成本的市场压力,一些技术、设备落后的钢铁企业已开始停产、半停产;部分地方,如河南省政府已根据环保等法律法规关闭了部分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尽管钢铁工业宏观调控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盲目扩张累积的问题已十分突出,一些地方和企业还在继续上新项目,产能过剩的矛盾在进一步加剧,其后果正在显现。具体表现在:
一是产能过剩的矛盾十分突出。2005年底已形成炼钢能力4.7亿吨,还有在建能力0.7亿吨、拟建能力0.8亿吨,如果任其全部建成,届时,我国炼钢产能将突破6亿吨。而2005年钢表观消费量在3.5亿吨左右,即使考虑到未来钢材需求的增长,供求也是严重失衡的。严重短缺的一些钢材品种,如不锈钢,也出现了产能过剩的问题。在市场已经过剩的情况下,不少企业仍在违规盲目上新项目,2003年以后新增的炼钢产能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核准的项目产能不足全部新增产能的20%,绝大部分产能未经核准、环评和科学论证。
二是资源供给和环境容量难以支撑。目前,我国钢铁工业所用的铁矿石已有50%以上来自进口,全球新增铁矿石量的90%以上用于我国的消费,受此影响,2005年进口铁矿石价格上涨71.5%,今年还有进一步上涨的压力;2004年钢铁工业耗能近3亿吨标准煤,占全国能耗总量的15%,耗新水近40亿吨,占工业耗新水总量的14%,运输量10亿吨,占全社会货运量的6%。而钢铁工业增加值仅占GDP的3.14%;钢铁工业粉尘年排放量约120万吨,占工业排放量的14%,钢铁企业已成为许多地方的主要污染源,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也是政协和人大代表比较集中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无论是资源供给还是环境容量,均不允许钢铁工业粗放型发展下去了。
三是低水平产能占相当比重。在2004年末形成的4.2亿吨钢产能中,落后的300立方米及以下的小高炉能力约1亿吨,20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和小电炉能力5500万吨,分别占总能力的27%和13.1%。这部分落后产能,规模小、效率低、污染重、无综合利用设施,单位能耗通常要比大型设备高出10%至15%,物耗高出7%至10%,二氧化硫排放量高3倍以上,粉尘、煤气超标排放,对周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四是行业恶性竞争已经出现。2005年9月下旬以来,在钢材价格出现全面下跌,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95%的钢材产品价格跌破成本,企业产成品资金占用增长50%,钢铁工业整体走向微利甚至亏损的形势下,相当多的企业仍在继续增产,加剧了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
五是产业集中度进一步下降。由于我国钢铁企业数量增长过快,钢铁工业总体规模迅速扩张,产业集中度不升反降。2005年我国69家重点统计企业钢产量占全国的79.81%,比上年下降了3.71个百分点。
上述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资源、能源、运输和环境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并引发市场恶性竞争,国际贸易摩擦,企业亏损面扩大,一些企业将被迫停产,失业人数增加,银行呆坏帐扩大等,我国钢铁工业有可能再次丧失由大到强转变的重要战略机遇。
二、抓住机遇,审时度势,明确目标,稳妥调控
当前,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各地区和钢铁企业已感受和认识到过度投资的危害和后果,提高了转变增长方式和加快结构调整紧迫性的认识。钢材供需形势的变化,为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带来了市场压力,国务院通过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对钢铁行业结构调整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钢铁工业正处于结构调整有压力、发展有动力、宏观调控有政策的有利时机,要抓住和利用好这一机遇,把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调整结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钢铁工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转变增长方式、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的重要举措加以推进。要清醒地认识到,早调整、主动调整比晚调整、被动调整对钢铁工业造成的损失少,对社会震动小,更有助于钢铁工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一)结构调整目标
严格控制钢铁工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淘汰约1亿吨落后炼铁能力,2007年前淘汰5500万吨落后炼钢能力等,200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取得实质性进展;钢铁工业布局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善,结合城市钢厂搬迁和淘汰落后产能,建成曹妃甸等沿海钢铁基地;产品结构调整取得进展,主要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010年板带比达到50%;加快兼并重组,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形成2-3个3000万吨级、若干个千万吨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国内排名前10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结构调整需要把握的原则
1、坚持市场机制为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钢铁工业具有市场竞争性强、全球资源配置的特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推动和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要采取有效的经济手段,严格执行土地、信贷、环保等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是完善和发挥市场机制、顺利实现优胜劣汰的必要措施。
2、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钢铁产业政策和规划的要求,有保有压,坚持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相结合,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改造与搬迁相结合。
3、注重平稳发展,防止大起大落。为确保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既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坚决推进,又要把握力度和节奏,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明显的成效,特别要避免出现因钢铁工业大的滑坡等不稳定因素,而影响和动摇结构调整正常进行的被动局面。因此,在目前比较脆弱的市场形势下,要审时度势,把握宏观调控的力度,当前首先要不放松现有政策的执行力度。
4、注意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在着力对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能力的同时,要研究解决和消除钢铁工业粗放型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推动相应的体制改革,建立有助于钢铁工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避免再度出现反弹。
三、采取有力措施,务求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取得实效
钢铁工业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是“十一五”期间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顺利完成上述任务,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制定颁发的一系列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法律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等,对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能力、加快结构调整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是发改委、金融、土地、环保、质检、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环保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其合同和章程,不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证书;质检部门不发放生产许可证或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证监会不允许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募集资金;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出具项目确认书;海关不予减免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工商、税务部门不予登记;设计部门不提供设计;物价部门及水、电供应单位,要研究制定差别水价、电价政策,对能耗高、污染重、装备水平低的落后钢铁企业,提高其用水、用电价格,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具体配套办法。
(二)严格控制钢铁工业生产能力
一是依法把违规项目停下来。各地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对未经科学论证、用地手续不合法和缺少环保审批手续,违规建设的钢铁项目,应立即停建,并进行清理整顿和依法予以处理。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要按程序核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在建能力,尤其是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和限期淘汰的工艺装备,要采取强有力的果断措施,令其停建。二是对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下发后仍继续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各地区要认真开展对钢铁企业土地使用情况、金融、环保和项目审批进行一次自查,由各省市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牵头,将自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于2006年7月31日前上报国家各有关部门。三是严把项目准入关。投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钢铁产业政策规定的技术、资金、资源消耗、能耗、水耗、土地和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原则上不批准新建钢铁企业,个别结合搬迁、淘汰落后的项目也要从严掌握。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安全生产法》以及《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的落后能力;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他落后装备的能力。对列入淘汰目录的装备,不得进行转让、变卖,金融机构要慎贷,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污监控,质检部门要加强质量检查;在能源、水、电供应、流动资金贷款、铁矿等资源配置方面也要采取相应措施,不支持污染严重、能耗高、属于应淘汰的落后生产企业;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差别电价、水价等经济手段,促其尽快淘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钢铁项目将与该地区淘汰落后产能进度挂钩。各地、各部门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淘汰落后能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土地、金融、环保等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要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支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改善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项目。继续支持符合钢铁产业政策,对调整结构、改善环境、调整布局方面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项目。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力度,促进清洁生产,开发高质量、节约型、有特色的高附加值产品。对于淘汰企业转产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土地、金融等方面应给予支持。
(五)推进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
要按照市场优胜劣汰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重组,促进钢铁产业集中度的提高。金融、社保、财税部门要制定鼓励兼并重组的政策,提供必要的方便。联合重组要注重实效,实现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竞争力。既要防止不顾市场规律的“拉郎配”,也要排除体制障碍,顺应市场要求,推动重组。要巩固鞍本联合的成果,推动鞍本资产、人事和管理的实质性重组;要结合首钢搬迁改造,促进与河北省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要总结宝钢与上海冶金企业重组的经验,推动其它大型钢铁企业进行区域内及跨地区的联合重组。
(六)加强行业自律
钢铁工业协会要关心行业发展方向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及时发布关系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预测、产能变化、落后生产能力等信息,及时与政府、企业进行沟通,形成协调互动的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协会和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统一思想认识,规范行业秩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展。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钢铁行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具有涉及面广、市场性强、政策配套和依法行政的特点,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地区,特别是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比较重的地区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根据不同情况和地区特点,制定出本地区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摸清落后产能情况,明确重点和进度,于2006年三季度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将进展情况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工作,形成地方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联动的工作体系。地方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提出淘汰设备、关停企业的意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依法实施关闭。与此同时,各地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解决淘汰落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员安置,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各司其职,及时总结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的经验,加强对地方的指导。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河北省植(作)物种质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植(作)物种质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计划地搜集、保存、研究和利用植(作)物种质资源,根据《河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科研与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植(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范围包括:粮、棉、油、菜、林木、果、桑、饲草、牧草、花卉、药材等各种植(作)物的改良品种和地方品种,以及近缘野生品种和半野生品种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第四条 全省粮、棉、油、菜、果、桑等植(作)物种质资源的保存,研究规划、协调,重点课题进展情况的汇总上报,国外引种和对外交换的归口管理,以及植(作)物种质资源的档案管理与资料交流,由省农林科学院负责。林木种质资源的规划、研究和保存以及交流等工作,由省
林科所负责。饲草、牧草、花卉、药材等种质资源的研究、保存和管理,由省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搜集和交换
第五条 省植(作)物种质资源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重点地区、重点植(作)物种质资源和近缘野生植物进行考察、搜集,并开展对外交流工作。
第六条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植(作)物种质资源的考察和搜集工作。
第七条 国外植(作)物种质资源,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统一组织出国考察搜集,或通过其它途径搜集。
第八条 向国外提供植(作)物种质资源和资料,其中农作物部分应以《中国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目录》为限,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林科学院转呈中国农林科学院审批或备案。其它植(作)物种质资源和资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必须报省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编目、译名,并由省主管部门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单位进行隔离试种、鉴定和繁殖。
第十条 凡从国外引种或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动植物检疫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保存和保护
第十一条 省农林科学院粮油作物所负责全省植(作)物种质种子资源的保存。
第十二条 无性繁殖和多年生植(作)物的资源材料,应设立专用种质贮存库或种质资源圃,妥为保存。
第十三条 对特殊植(作)物种质资源类型,由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特殊管理,以保持种质原有特性和生育环境。

第四章 鉴定和利用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制定植(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的计划、方案和统一的试验方法、记载标准,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进行种质资源遗传育种、植保、生理、生化等多专业的研究,并及时汇总研究结果,积极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 植(作)物种质资源研究单位,在对植(作)物特性鉴定的基础上,应发掘优异种质,采取多种途径,积极创造新的种质材料,为培育植(作)物新品种打基础。
第十六条 稀有珍贵的植(作)物种质资源的种子、苗木、芽片、标本、资料,特有植(作)物的科研规划、资源目录等,属于科技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在植(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保存、保护、鉴定和利用、创新等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凡失密、泄密或损坏种质资源以及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农林科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198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