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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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将其纳入本单位今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组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及其各项规定。

二、按照《意见》第8项“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的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做好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及备案。

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要依法做好有关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比照《意见》的有关规定分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合法合理地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贯彻执行《意见》中,要依法协同司法机关做好有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分歧,要认真总结,及时沟通解决,并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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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3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申晓庆
二○○七年四月五日






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业务,根据《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是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是进一步加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力度和整合审计资源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委托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受托方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系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工程预决算审核资格及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五条 每年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机关拟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收集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信、业务质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在审查资格资质、质量、信誉、服务的基础上,建立拟聘中介机构名录,审计机关安排审计项目时将视审计费用的高低通过招标或随机抽样方式在名录中选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的委托程序和方法、质量监督机制、后续审计和审查制度,根据委托审计的内容和性质,明确审查人员责任,制定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承诺函。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应负责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要求、审计完成时间、费用标准、费用额、付款约定、违约责任等。
承诺函的内容主要按照质量控制规范、职业道德规范、职业纪律及国家对社会中介机构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内容来承诺。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保守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审计机关每年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与国家审计机关抽审结果误差率超过3%(含3%),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被视作不具真实性,必须重新组织力量认真审计,并承担相应责任;审计机关对该社会中介机构两年内不得安排承担我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任务。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查工作,负责全部审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并按委托方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以此作为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组织在承担委托项目审计期间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同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由其向国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第三届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部分委员的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2]51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第三届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部分委员的批复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范黎、昆明卷烟厂武怡、许昌卷烟厂马宇平、徐州卷烟厂宣晓泉、玉溪卷烟厂刘强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黎建国同志为第三届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委员。
  二、同意上海烟草(集团)公司技术中心陆益敏同志为第三届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同意张文苑、蔡荣、康天恩、宋继炯、陈洪、朱维敏同志不再担任第三届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委员。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