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论-----由王卫明强迫妻子性交被判强奸罪说起/杨德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10:58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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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论
-----由王卫明强迫妻子性交被判强奸罪说起

犀原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 杨德寿


摘要:文章针对法学界争议较大的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结合具体案例,从刑法学、逻辑学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不应该与性有关,如果未造成其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伤害,婚内强迫性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婚内强迫性行为,强奸,强迫性交。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指合法夫妻之间的强迫性交行为,通常又是指丈夫强迫妻子性交的行为。作者认为也应包括妻子以要挟等方式强迫丈夫与已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实施这种行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存在相当大的争议。1999年12月,上海判处一起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案例,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本文将结合这起案例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婚内强迫性行为被判强奸罪的第一例i
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青浦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卫明强行与自己妻子发生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仅判决部分的内容为:被告人与被害人虽为夫妻关系,但已分居达16个月之久,且被告先后两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一审已判决离婚、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殊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情的具体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3年、缓刑 3年。此判决一经做出,在我国引起强烈反响。因为这是我国法院认定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犯罪的第一例。

本案发生和追诉的简要经过ii
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自1993年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王卫明曾于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两次提出离婚诉讼。1997年10月8日,法院判决王、钱准于离婚,双方均于当日签收该判决书。1997年10月13日晚7点多(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来到了原来的住处,见钱在房间内整理衣服,即上前从背后抱住钱,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钱拼命挣脱王,拎起包想夺路而去,但被王挡住。经过一番搏斗,王将钱推倒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钱蒙着被子失声痛哭,并于晚11时许到派出所报案。王卫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10月15日,青浦县公安局即提请青浦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卫明。但检察院认为王不构成犯罪,不同意批捕王,并敦促公安局立即放人。后公安局要求复议,检察院又维持了不批捕决定。公安局又向上海市检察二分院提交“提请复核意见书”,市二分院下达复核决定书,认为法院既已做出王、钱准予离婚的判决,且两人不持异议,虽判决尚差 9天才生效,但两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所以对王卫明应以强奸罪认定,建议由区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婚内强迫性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便由此产生。

由本案再次引出的争议问题
王卫明被判强奸罪后,在中国司法界引起广泛激烈的争论。本案发生后,公安、检察这些专门的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过程中就存在严重分歧;青浦法院的判决也是拐弯抹角作出的,由此不难看出法院的谨慎。此前,西安一起丈夫强迫妻子性交并伤害妻子的案例,据称法院因苦于没有婚内强奸的立法,只处理了伤害一案。这些案例说明:我国《刑法》 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在是否适用于婚内强迫性行为的认识是模糊的。
青浦法院的判决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不是因为婚内强迫性行为的事例太少,而是因为这种行为发生后妻子求助司法保护的事例太少;其次,既便这些妻子拿起了法律武器,她的权利也未必就能得到保护。这又是因为,在民众心目中,妇女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与被他人强奸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除此之外,刑法学专家也是将二者区别对待的。我国刑法学家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iii教材认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妇女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刘家琛、孙琬钟主编的《中国新刑法实务全书》iv与本教材的观点完全相同。就本案而言,王卫明强迫妻子性交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经历了一番曲折的,如果不存在判决书表述的“特殊情况”,王卫明的行为极有可能不被追诉。
很明显,无论平民百姓还是法律专业工作者,绝大多数认为婚内强迫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长期以来,婚内强迫性行为的行为人未承担任何罪责,正是司法机关将这种观点用于司法实践的明证。以上《刑法学》和《中国新刑法实务全书》虽然认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但并没有进一步阐明产生这一认识的原因。一般认为,婚内强迫性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有以下几点:一、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二、如果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犯罪,就会破坏婚姻的稳定;三、承认婚内强迫性行为是犯罪,就可能使妻子随时以此来要挟丈夫、诬告丈夫,另外婚内强迫性行为取证也比较困难v。
按照上述观点,婚内强迫性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对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本文不妨结合上述案例,来论述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和法律责任问题。

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
笔者同样认为婚内强迫性行为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但又认为,以上几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没有说服力。探讨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从《刑法》设定强奸罪的目的及刑法学和逻辑学理论上着手,同时还要考虑司法实践上的可行性。这样才能对婚内强迫性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一、婚内强迫性行为并不构成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
《刑法》设定强奸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强奸罪条款所保护的客体是妇女拒绝男子对其实施奸污的权利。夫妻间关于性的权利义务,因为双方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而产生相互之间的专属性质,这种性质决定了婚姻关系的一方不能随意拒绝另一方的性交要求,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正是丈夫的法定权利。据此,丈夫虽然强行与妻子发生了性行为,也不构成对妻子性的权利的侵犯。如果构成侵权也只能是对平等的人格权的侵犯。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不应该与性有关。因此,婚内强迫性行为不应构成强奸罪或其它与性有关的罪名。
二、婚内强迫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刑法》中每一种犯罪以及构成这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大小,都是根据某主体的某一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设定的。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要求行为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基于夫妻间性的权利义务的专属性,婚内强迫性行为既便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也很难构成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为发生性行为而采取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上,而不表现在性行为本身。也就是说,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远没有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这两种不同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同的法律责任,是和法律的正义性相违背的。强迫性行为如果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上或精神上的其他伤害,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是不可能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程度的。如果婚内强迫性行为有其他伤害或虐待行为则另当别论。不过,对这些行为的追究也只能适用伤害罪或虐待罪条款来认定,而不应适用强奸罪条款。除此之外,婚内强迫性行为在定性上不构成刑事犯罪。
三、《刑法》和逻辑学上的“强奸”与“强迫性交”
从《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强奸罪条款所调整的犯罪行为系指强奸(或奸淫幼女)行为。为弄清“强奸”与“强迫性交”的区别,应当先弄清楚“奸”与“性交”的区别,因为“强”与“强迫”无异,都是违背他人意志。《现代汉语词典》vi中,“奸”的含义有多种,但都是贬义的。其最常用的意思是“奸淫”,该词典对“奸淫”vii的解释是:男女间不正当的性行为。与“奸”组合的与性行为有关的常用词有“强奸”、“通奸”(亦称“和奸”)、“奸污”、“诱奸”、“鸡奸”等。所有这些,指的都是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性行为,其区别仅在于这些不正当性行为的表现形式。《现代汉语词典》对“性交”viii的解释是:两性之间发生性行为。这是一种中性的解释。对于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汉语所用的词汇从来不曾与“奸”有关,而只用“同居”、“同房”、“房事”、“性生活”、“性交”以及“做爱”之类的中性名词。很显然,“奸”仅指不正当的性行为,其中又包括自愿的和强迫的;而“性交”则同时包括不正当的和正当的性行为,也包括自愿的和强迫的。










图1 “强奸”、“强迫性交”与“性交”不同的内涵

从逻辑学上讲,“强奸”比“强迫性交”的内涵要大,“强迫性交”又比“性交”的内涵大(如图1所示)。我们可以将“强迫性交”解释为强迫的“性交”(对“性交”概念限定)行为,把“强奸”再进一步解释为非法的或不正当的“强迫性交”(对“强迫性交”概念再限定)行为;我们不能反过来将“性交”解释为某种“强迫性交”行为,更不能将“性交”解释为某种“强奸”行为。图中阴影部分是强迫的性行为,其中深色阴影部分指的是没有正当性关系的强奸,浅色部分为有正当性关系(即婚姻关系)的强迫性行为;其它部分是自愿的性交行为,包括夫妻间的正常性生活和非夫妻间的通奸及姘居,还包括性交易行为。作者认为,刑事立法在表述“强奸罪”条款时,不可能不考虑“强奸”与“强迫性交”在逻辑学上不同的内涵。因此,《刑法》中强奸罪调整的强迫性交行为只能是不正当的。为了更直观地说明这一问题,作者设计了表明各类性关系的分布图(如图2)。图中,横坐标轴将性关系分为自愿的(即I、Ⅱ象限ix部分)和强迫的(即Ⅲ、Ⅳ象限部分),纵坐标轴将性关系分为合法的或正当的(即Ⅰ、Ⅳ象限部分)和非法的或不正当的(即Ⅱ、Ⅲ象限部分)。假定主动实施性行为的人已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有符合图中阴影部分即第Ⅲ象限全部和第Ⅱ象限局部(深色阴影部分,即幼女作为被害人的情形)的条件,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所以,笔者在表述夫妻间的强制性行为时均与“奸”无关,只用“丈夫强迫妻子性交”或“婚内强迫性行为”之类文字,而不用“丈夫强奸妻子”或“婚内强奸”的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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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值配售放弃认购截止时间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调整市值配售放弃认购截止时间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市值配售业务,方便投资者参与,根据前一阶段实施情况,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国结算)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值配售放弃认购截止时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沪市的市值配售放弃认购部分,由各法人结算单位通过PROP2000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深市的市值配售放弃认购部分,由投资者或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从2002年10月8日起,统一调整为T+3日(T为申购日)15:00点。

  二、由于沪深市场对市值配售放弃认购的申报方式不同,若证券公司为保证数据处理和发送而对市值配售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截止时间进行变更,证券公司应通过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开设电话查询系统或开通网络信息查询等多种服务方式,让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调整后的配售缴款截止时限,避免发生中签投资者错失认购的情况。

  三、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3日


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国办发[1998]35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
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将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只换发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再换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换证的具体工作。
已经组建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制定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换证工作方案,并将换证工
作方案报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情况汇总表(见
附件);换证工作的组织安排和检查员培训情况;换证拟达到的目标及措施;现场检查工作
安排;换证的时间和进度安排等。
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缓换证工作。

三、此次换证范围是指现已持有《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证
照齐全的药品生产企业。
对证照不全的和虽证照齐全但出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证:
(一)出售、转让证照的。
(二)有制售假药行为的。
(三)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四)目前仍参与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经营活动的。
对只生产药用化工原料、药用中间体、药用辅料、医用氧气的企业不列入换证范围。今
后对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再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对中药饮片、药用空心胶
囊等生产企业,现暂不换证,我局将另行规定和安排。

四、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1998年底已经完成全行业的GMP认证检查工作,该类企业在
换证申请时应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只有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
方可予以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申请换证时,申请文件应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换证工作程序: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
进行自查整改,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
(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可采取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或企
业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经现场检查:
1.近两年新开办的。
2.近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3.近两年因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撤销批准文号的。
4.列入上一年度年检重点整改名单的。
(三)报告审查或企业现场检查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新版《药
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换证工作加强监督并组织抽查,
对不按要求进行换证的部门将予以通报和纠正,直至责令重新换证。

六、新版《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对生产粉针剂和大输液剂型的药品生
产企业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方可按规定换发五年期的《药品生产企业许
可证》,否则只换发有效期到2000年底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七、全国换证工作总体进度安排为:1999年下半年开始实施,2000年6月底结束。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换证工作原则上在换证方案经我局同意后6个月内完成。

八、新版《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收取工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积极稳妥地组织
进行。要切实通过换证工作,对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企业全体人员
进行一次法制教育,以提高其法制意识、质量意识,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有所提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由我局另行安排。

附件:药品生产企业情况汇总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药品生产企业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 │ 发证数量 │
├─┼──────────────────┼──────────────┤
│按│集团公司 │ │
│企├──────────────────┼──────────────┤
│业│独立法人企业 │ │
│分├──────────────────┼──────────────┤
│类│厂外车间 │ │
│ ├──────────────────┼──────────────┤
│ │生产点 │ │
│ ├──────────────────┼──────────────┤
│ │其它 │ │
│ ├──────────────────┼──────────────┤
│ │ 合 计 │ │
├─┼──────────────────┼──────────────┤
│ │ │ │
├─┼──────────────────┼──────────────┤
│按│无菌制剂企业 │ │
│生├──────────────────┼──────────────┤
│产│非无菌制剂企业 │ │
│范├──────────────────┼──────────────┤
│围│生物制品企业 │ │
│分├──────────────────┼──────────────┤
│类│放射药品企业 │ │
│ ├──────────────────┼──────────────┤
│ │化学原料药企业 │ │
│ ├──────────────────┼──────────────┤
│ │中成药企业 │ │
│ ├──────────────────┼──────────────┤
│ │其它 │ │
│ ├──────────────────┼──────────────┤
│ │ 合 计 │ │
└─┴──────────────────┴──────────────┘


' 文号:国药管办[1999]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