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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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8月13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二章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召集
第九章 附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情
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一条 省、设区的市、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选举事项并指导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的工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选举工作办公室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的选举工
作办公室受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并指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
会,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等各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报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分别由地方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日常事务。
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本选区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报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区本着便于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三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辖区内组织、监督《选举法》、《规定》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二)制订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期;
(三)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指导选民登记和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
(六)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
(七)印制选民登记表、选民证、代表当选证、选票和其他表册;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登记和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并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结果,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九)向上级作出选举工作报告,填写选举工作情况报告表。选举工作结束后,将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四条 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履行选举委员会委托的职责,完成所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印章,县以上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乡、民族乡、镇由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海南行政区、各地区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印章,由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制发。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选民担任;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民族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名额。
第七条 选举工作全部完成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第二章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的选举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
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情况,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均按照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自治州和市所辖的县,只选举产生自治州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直接选举产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自治州和市所辖的县应选的省人民代表,在州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时,如果城市人口特多或特少,需要调整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四百五十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特大县,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
超过五百人。
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四百五十五人;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
(四)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五人至一百人,最多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八十人。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选举法》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时,如果镇人口特多或特少,需要调整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军区、当地驻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市、县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应选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
名额各为一至三人。
第十五条 设在市、市辖区、县和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属于上级管辖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选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和这些单位协商确定。他们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六条 设在市区内的县、自治县的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只选举出席县、自治县的代表,不选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 选区是进行直接选举的基本单位。划分选区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补选。选区大小的划分,以选出一至三名代表为原则。
第十八条 直接选举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农村选区的划分,人口少的乡可以乡为单位划为一个选区;人口较多的乡也可以按选民居住状况,划分为若干个选区。
城市选区的划分,应选出一名或者一名以上代表的单位,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不足选出一名代表的,可按系统或就近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居民可按街道划分选区,也可与邻近单位合并划为一个选区。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以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选区;镇以单位、街道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选举法》第十九条,各少数民族单独选举时,单独划分选区;联合选举时,联合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年龄计算,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
第二十二条 在现居住地临时居住,不能回原居住地或者原工作单位参加选举的公民,经原居住地或者原工作单位证明其有选民资格者,可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办理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选民登记,但不作为入户口的依据:
(一)从外地到本地长期居住,没有本地户口的公民,来历清楚,确定有选民资格者(要通知原居住地不要重复登记);

(二)在现居住地出生,年满十八周岁,因故未有户口者。
第二十四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不参加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要有代表性。各个方面的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单位推荐。每一选民(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凡是选民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单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情况,分别交各选区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经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讨论,民主协商,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均按照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原则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选举委员会应采用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知名、知人、知情。
第三十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确定的,按姓氏笔划的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一条 在投票选举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广泛宣传选举权利的重要性,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印制选票;核实选民或代表人数;由选民或代表推选出监票员和计票员(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员和计票员);布置选举会场,制作投票箱。
第三十二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根据选民居住、生产和工作的情况,设立若干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对于选民流动性大,分布面广的选区,或者因病残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或办理委托投票,以方便选民投票选举。投
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结束后,要召开选民会当众开票,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三条 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或者本选举单位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全体选民或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召集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本级行政机关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成立以前,由选举
委员会召集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应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制订本辖区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
第三十七条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辖区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推荐或由大会主席
团提名推荐。主席团汇总各方面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情况,交给各代表团酝酿、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第三十八条 选举的程序是先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着选举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辖区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十九条 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辖区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条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反映群众意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或者本选举单位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补选代表的任期,一律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
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1980年8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将修订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予以重新公布。



198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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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10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一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固定式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灯具、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庭院可移式灯具、手提灯、非专业用照相和电影用灯具、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空调灯具、节日灯具、应急灯具、半灯具、影视舞台灯具、防爆灯具。

  二、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灯具认可试验室(上海灯具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附表一中所列的17大类出口灯具产品。

  二、承检单位:

  国家商检局灯具认可实验室(上海灯具研究所)

  地 址:上海市北宝兴路75号

  电 话:021-56622250

  联系人:质检办公室 陈超中

  邮 编:200083

  传 真:021-56635283

  三、检测依据:

  按《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执行。

  四、申请单元划分

  产品申请单元按产品大类和品种划分。具体划分为:

  1.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庭院可移式灯具、手提灯、非专业用照相和电影用灯具、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空调灯具、节日灯串、应急灯具、半灯具等12大类灯具,每一大类即为一申请单元;

  2.固定式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灯具等3大类灯具,各自按使用的光源划分单元,即分为:

  固定式钨丝灯灯具、固定式荧光灯灯具、固定式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嵌入式钨丝灯灯具、嵌入式荧光灯灯具、嵌入式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可移式钨丝灯灯具、可移式荧光灯灯具。

  3.影视舞台灯具按使用场所划分单元,分为:

    电影电视用灯具、舞台用灯具。

  4.防爆灯具按防爆型式划分单元,分为:

    隔爆型灯具、增安型防爆灯具。

  五、抽样

  1.由直属商检局和省轻工厅、局负责产品抽样、封样,并将申请书一式六份寄检测单位。

  2.抽样地点为申请工厂,抽样产品应为近两个月内的产品。在工厂仓库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只;在工厂生产线上抽样,基数不受限制,但应是经最终检验合格的产品。

  3.抽样数量为每一申请单元抽取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4只。产品必须连同包装盒或箱一起封,封条外用胶贴封箱带保护。

  4.抽样的同时,应完整填写封样单,一式三份(封样单见附表2),一份留申请工厂,一份由封样人员带回交直属商检局,一份封在样品包装盒内,随样品送检测单位。

  5.抽封的样品,由申请工厂在自封样日起20天内寄、送到检测单位。

  六、检测

  检测单位按附表1中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试验项目或《办法》第九条第2、3、4条款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并按相应标准对质量作出判定。

  附表1:

      产品范围              检测标准

------------------------------------

  1.固定式灯具              GB 13037

  2.嵌入式灯具              GB 9472

  3.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          GB 7000.5

  4.可移式灯具              GB 13036

  5.投光灯具               GB 11472

  6.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        GB 7000.6

  7.庭院用可移式灯具           GB 7000.3

  8.手提灯                ZBK 72002

  9.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     IEC 598-2-9

  10.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       GB 7000.4

  11.影视舞台灯具            GB/T 14037

  12.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       IEC 598-2-18

  13.空调灯具              IEC 598-2-19

  14.节日灯串              QB 1416

  15.应急照明灯具            GB 7000.2

  16.防爆灯具              QB 1417

  17.半灯具               GB 7000.1

  附表2:    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      │备注:        │

│          │           │           │

│负责人:      │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

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附件二:     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  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





教育部关于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现就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重要意义

  1.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德育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法制、心理健康教育。青少年学生的爱国情感,文明行为习惯,良好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意识,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是一个通过教育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就是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学生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准确规范德育目标和内容,科学设置德育课程,积极开展德育活动,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引导,使学校德育更具科学性,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目前,大中小学德育各阶段的德育目标划分还不够准确,内容安排还不尽合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简单重复交叉和脱节的问题。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是一项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必然要求。

  2.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学校德育工作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成才规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把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基本素质教育贯穿始终,使大中小学德育纵向衔接、横向贯通、螺旋上升,不断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3.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根本指针,始终坚持学校德育的正确方向。(2)坚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作为根本目标,努力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3)坚持把帮助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根本任务,不断促进他们形成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4)坚持把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作为根本途径,不断提高学校德育的实效。(5)坚持把有效衔接、分层实施、循序渐进、整体推进作为根本要求,始终保持学校德育的生机与活力。(6)坚持把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相互配合作为根本举措,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合力。

  二、准确规范各教育阶段德育目标和内容

  4.小学教育阶段德育目标是:教育帮助小学生初步培养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树立基本的是非观念、法律意识和集体意识;初步养成孝敬父母、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勤俭节约、遵守纪律、文明礼貌的良好行为习惯,逐步培养起良好的意志品格和乐观向上的性格。

  小学教育阶段德育主要内容是:开展热爱学习、立志成才教育,开展孝亲敬长、爱集体、爱家乡教育,开展做人做事基本道理和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开展热爱劳动和爱护环境教育,开展尊重国旗、国徽,热爱祖国文化的爱祖国教育,开展社会生活基本常识和安全教育。

  5.中学教育阶段德育目标是:教育帮助中学生初步形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努力学习的理想,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逐步形成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科学意识以及诚实正直、积极进取、自立自强、坚毅勇敢等心理品质,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中等职业学校还要帮助学生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和正确的职业理想。

  中学教育阶段德育主要内容是: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和民主、科学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时事教育,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和廉洁教育,开展青春期卫生常识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社会公德和劳动技能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还要加强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职业规范教育。

  6.大学教育阶段德育目标是:教育引导大学生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精神,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全面协调发展。同时,积极引导大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大学教育阶段德育主要内容是: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加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加强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加强法制和诚信教育,加强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加强心理健康和就业创业教育。

  三、科学设置各教育阶段德育课程

  7.小学开设以公民基本道德素质教育为基本内容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类课程。小学1—2年级的品德与生活课着重引领小学生健康安全、愉快积极、负责任有爱心、动脑筋有创意地生活,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小学3—6年级的品德与社会课着重讲解个人成长,讲解家庭、学校、家乡(社区)、祖国,讲解世界,引领小学生逐步认识自我、认识社会,为形成良好的品德奠定基础。

  8.中学开设以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类课程。初中开设的思想品德课着重讲解个人成长应具备的基本要求、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个人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引领初中学生感悟人生意义,提高道德素质,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培养健康心理品质,确立责任意识和积极的生活态度。普通高中开设思想政治课,着重讲解哲学基本常识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常识,公民道德与伦理常识、法律常识,引导学生运用矛盾和实践的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使高中学生具备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应有的自主、自立、自强的能力和态度,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初步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为终身发展奠定思想道德基础。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哲学基础知识、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和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类课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基本的就业创业意识,为步入职业生涯和终身发展奠定思想道德基础。

  9.大学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德育课程。加强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本理论教育,帮助大学生全面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基本理论,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自觉应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大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0.科学构建各级各类学校德育课程体系,合理确定课程的设置及课程标准,是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工作的重点。教育部将不断优化各级各类学校德育课程的设置,并制定德育课程标准,明确教育目标、内容及要求,使小学、中学、大学各教育阶段的德育课程形成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环上升、有机统一的体系。

  四、积极开展各教育阶段德育活动

  11.小学教育阶段德育活动要体现生动性、趣味性,动手动脑,丰富情感体验的特点。积极组织开展感受家乡变化、欣赏自然风光等活动,增强小学生爱国情感。开展介绍名人名言和英雄人物事迹等活动,激励小学生树立远大人生志向。开展学习身边的榜样、遵守课堂纪律等活动,规范小学生行为习惯。通过传唱新儿歌新童谣、做游戏等文体活动,提高小学生基本素质。

  12.中学教育阶段德育活动要体现知识性强、吸引力大、参与度高,开阔视野、促进思考的特点。积极组织开展感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等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中学生逐渐树立为国家、为人民、为民族奋斗的志向。开展了解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活动,引导中学生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开展践行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活动,帮助中学生养成遵守法律和社会生活基本规范的良好习惯。开展富有趣味、怡情益智的课外文体和科技活动,促进中学生身心发展。

  13.大学教育阶段德育活动要体现政治性、思想性,与学生成才紧密联系的特点。积极组织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开展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深入工农群众、深入社会的教育实践活动,坚定大学生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信念。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道德自律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等活动,帮助大学生德才并进、全面发展。

  五、努力拓展大中小学德育的有效途径

  14.挖掘各类课程的德育资源,把德育渗透到学生学习的各个环节。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和其它各类专业课程,中小学语文、历史、地理、艺术和其它各类课程都要蕴含对学生进行德育的内容,使学生在学习知识、增强能力的过程中受到思想道德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15.明确全员育人的要求,把德育落实到教学、管理、服务的各个方面。各类课程教师要提高师德和业务水平,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和教育学生。学校管理和服务人员要在严格管理和优质服务中体现育人导向,使学生从中受到感染和教育。

  16.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在活动中增强德育效果。大中小学校都要举行隆重的开学和毕业典礼,培养学生荣誉感和责任意识。要利用重大节庆日举行升旗仪式等活动,激发学生爱国情感。大力开展日常校园文化活动,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于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之中。积极开展网上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努力建设一批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校园主网站,使校园网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新渠道,加强德育的新阵地,全面服务学生的新平台。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17.推进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在关心人帮助人中教育人引导人。要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要做好服务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指导学生处理好在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大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

  18.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配合的德育网络,使德育工作由学校向家庭辐射,向社会延伸。学校要主动和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加强沟通与合作,使三方教育互为补充、形成合力。要正确引导家庭教育,通过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家访等多种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和择业观,掌握科学教育子女的方法。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校外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社区教育的作用,依托社会的各种活动阵地,组织开展富有吸引力的德育活动。

  19.积极开展党团活动,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在德育中的重要作用。少先队、共青团和党组织是学校德育工作重要的组织体系和保障,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和党组织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做好大中小学德育工作。小学阶段要重视发挥少先队的作用,加强少先队中队建设,积极开展少先队活动,团结广大小学生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中学阶段要对学生开展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加强团支部建设,积极发展共青团员,积极开展团组织活动。在高中阶段学生中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努力培养一批入党积极分子。大学阶段要高度重视加强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使其成为德育工作的坚强堡垒。要利用小学生加入少先队、中学生加入共青团和大学生加入中国共产党等人生成长的重要时机,有针对性地开展具有深刻意义的教育活动。同时,要发挥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生动有效的德育活动。

  六、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工作的领导

  20.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各级教育部门要从“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领导。教育部成立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国大中小学德育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成立大中小学德育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对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工作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建议、具体指导、培训人才。成立大中小学德育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审委员会,统筹大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设计,统筹大中小学德育课程标准制定和教材编写,保证大中小学德育课程内容的衔接。各地教育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保证国家规定德育课程计划能够得到切实执行。

  21.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把工作要求具体化。要着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社会实践,大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为学生办实事好事,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进德育考试和评价方法,整合社会德育资源,加大投入,努力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格局,促进学校德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大中小学德育评估指标纳入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之中,并放在突出位置,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德育工作。要对德育工作成绩优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22.切实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要像重视和关心业务学术骨干的选拔培养那样重视德育队伍人员的选拔培养。教育部制定政策,做出规划,组织示范性培训。各地教育部门要组织实施德育人才培养工程,实现德育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学校要建立完善培养德育队伍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好德育队伍,特别是德育课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3.推动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研究。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科学性、政策性很强,有其自身规律。要组织力量深入研究,为增强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系统性、前瞻性和创造性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要培养和造就一批德育专家、教授、特级教师和理论家。

  各地教育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