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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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2006]14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调动社会资金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投入,增加农民收入,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农业发展短期经济作物专项贷款项目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贴息资金)。
第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户口在我市的农民从事短期作物种植(包括瓜菜、热带水果、花卉以及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养殖的个人、专业户及联合体。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用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短期作物种植、养殖项目应付银行利息的补助。
第五条 财政贴息资金贷款必须遵循“农民自愿、政府贴息、农户还本、信用社发放收回、自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户口在三亚市所辖各镇的农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
(二)从事的项目属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
(四)信用程度好,在金融机构无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不良记录。
(五)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吃苦耐劳,创业心强,作风正派,且有丰富的生产经验。
第七条 贴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方式。
(一)贴息贷款的额度:每户或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二)贴息贷款的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含展期、逾期的贷款)不再享受贴息政策,超期限利息由农户负担,利率按农村信用社同期利率执行(包括浮动利率及罚息)。
(三)每一农户所经营的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贴息。
(四)贷款利率按农村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的最低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需要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即农户)按信用社规定所需要的手续在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办理申请,并填写《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三亚市扶持农民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由信用社对借款人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并在一周内做出同意贷款意见后,由借款人凭《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三亚市扶持农民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经当地镇政府贷款贴息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贴息后,交农村信用社给予办理有关贷款事宜。
(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后,应将《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三亚市扶持农民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二份报镇政府贷款贴息领导小组后,由镇政府贷款贴息领导小组上报市财政局一份。农村信用社每月将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市财政局、镇政府贷款贴息领导小组及市信用联社。
(三)市财政局对各镇的贴息实行按季申报制度,每季度终了后三个工作日内,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申请应制成明细表说明如下事项: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用途、发放时间、期限、利率、本季应贴息金额。经镇政府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镇财政所,再由镇财政所拨付给农村信用社。
第九条 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依据财力和农村生产发展情况给予安排,当年安排的贴息资金用于当年的贷款贴息,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各镇政府要成立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镇政府、财政所一名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镇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对贴息贷款的发放自担风险,各镇政府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行政干预。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日常管理监督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贴息贷款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村(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农村信用社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贴息申请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贴息贷款申请人自行将贷款转借他人用于第三条规定范围外的,财政取消贴息。
第十四条 承担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每年底将获得财政贴息的贷款还本付息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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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唐青林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为了明确上述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一)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所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所谓“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所谓“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并非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不论项目大小一律进行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2)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凡是根据上述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数种中标无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如果必须进行招标而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印发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深化产学研合作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各高校科研潜力,鼓励各高校参与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提升我市大学园区高校的科研能力,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含国家级工程中心,下同)部分迁入我市或在我市建设分支机构的行为。

(三)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履行相关批复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引进与建设

(四)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本着“双实”的原则,即实验室要“实体”引进和建设;要与珠海产业“实际”需求相结合。

(五)引进和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具有在本学科领域的技术集成能力和一定的产业化能力,应密切结合我市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其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或可辐射珠江三角洲地区。

(六)引进与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1.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须经实验室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2.实验室与我市至少一家大中型(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企业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或依托珠海校区(学院)建设并与我市至少3家企业(每家需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签署科技项目合作协议。

3.对我市支柱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关联度高。

4.有办公场所、实验条件、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5.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备正高职称,在珠海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其研究团队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并至少有1人为在职的博士生导师,研究团队平均在珠海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6.有健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

(七)新建实验室应本着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建设期一般定为3年,建设期结束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八)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投入应按实际情况由珠海相关企业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运行与管理

(九)实验室实行“开放、共享、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主管部门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十)实验室的体制可申请独立法人,也可依托珠海的企业、孵化器或校区等相关机构建设。

(十一)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应给予财政专项经费的扶持,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实验室建设情况逐年单独列支,经费扶持分两部分并分两次拨付:一是引导性投入,用于实验室引进和建设初期的相关费用,包括基本仪器的购置、必要的人员劳务费用的支出、管理费等。二是科技项目费用,主要用于实验室自身和与我市企业共同承担的研发项目并经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补助费用,费用支出按我市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专项经费采用合同制管理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与评估

(十二)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实验室应按时填报自查报告,市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实验室资金的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项目(课题或服务)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效果)、人才培养等进行评估。

(十三)对年度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实验室,缓拨或停拨市财政专项经费的后续部分,整改期为一年,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实验室,市科技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共建合同,并追回已拨经费。

(十四)对年度考核达标并完成建设通过评估和验收的实验室,将其纳入我市公共实验室序列进行管理,并推荐申报省级公共实验室。对其申报的市级科技项目,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获得资助。

五、附则

(十五)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珠海分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牌匾和认定文件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十六)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8年7月20日起实施。